(2017)青2321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周毛才让与中国农业银行黄南分行相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毛才让,中国农业银行黄南分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21民初215号原告周毛才让,女,藏族,1952年5月5日出生,现住农行家属院。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黄南分行,地址同仁县隆务镇中山路。法定代表人:马宏伟,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毛才让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黄南分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毛才让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毛才让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毛才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周毛才让承担。。审 判 员 仁青三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苑 娜书 记 员 陈 亚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