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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民初4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白凯燕与孙亚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凯燕,孙亚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4436号原告:白凯燕,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培国,重庆金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亚南,女,1990年12月27日出生,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凯燕诉被告孙亚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凯燕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凯燕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凯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凯燕负担。审判员  齐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