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民初4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白凯燕与孙亚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凯燕,孙亚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4436号原告:白凯燕,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培国,重庆金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亚南,女,1990年12月27日出生,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凯燕诉被告孙亚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凯燕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凯燕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凯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凯燕负担。审判员 齐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