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2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永全与朱健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全,朱健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605号原告:刘永全,男,198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被告:朱健强,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南皮县,。原告刘永全与被告朱健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永全负担。审判员 回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