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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庆、郭亚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郭亚,张辉,方健,孙玉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743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庆,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寿光市。2016年5月2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郭亚男,男,1995年12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中专文化,寿光市金盾驾校职工,住寿光市。2016年5月2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辉,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个体工商户,住寿光市。2016年7月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方健,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寿光市金盾保安公司职工,户籍地寿光市,住寿光市。2016年5月2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孙玉龙,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寿光市。2016年6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庆、郭亚男、张辉、方健、孙玉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步宪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庆、郭亚男、张辉、方健、孙玉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郭庆与刘某1因代理凯特种业(寿光)有限公司KT3003西红柿种子问题,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同日18时许,被告人郭庆纠集被告人郭亚男、张辉、方健、孙玉龙驾车至寿光市农产品物流园。被告人郭庆、郭亚男、张辉、方健到“玉海种苗”店内,将刘某1、刘某2父子二人打伤。事后,被告人孙玉龙驾车载其他被告人离开。经鉴定,刘某1左侧第3、4前肋骨骨折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刘某2的伤情属轻微伤。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郭庆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6年7月5日,被告人张辉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五被告人已赔偿二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0元,并获取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1、刘某2的陈述,证人张某、桑某、李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口信息、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庆、郭亚男、张辉、方健、孙玉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庆、张辉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亚男、方健、孙玉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玉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亚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方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郭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张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孙玉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凤丽人民陪审员  董祥丰人民陪审员  张世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