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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财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孟某、孟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被申请人程明驾驶的苏CF8792号小型轿车相刮撞与程明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某,孟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被申请人程明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相刮撞,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447号申请人孟某。法定代理人孟令建,男,1978年8月25日生,汉族,职工,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程明,男,1966年6月8日生,汉族,驾驶员,住丰县。申请人孟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被申请人程明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相刮撞。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封被申请人程明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仇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