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8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尚平,何燕杰,高春林,高念永,李成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69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金乡县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6E8F。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委托人丁长林,该公司清收大队长。被执行人高尚平,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何燕杰(高尚平之妻),女,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被执行人高春林,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高念永,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成来,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尚平、何燕杰、高春林、高念永、李成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保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28民初72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魏广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金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