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81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如贤与黄海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如贤,黄海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81民初580号原告黄如贤,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被告黄海鸿,男,199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原告黄如贤与被告黄海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黄如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如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6.66元,由原告黄如贤负担。审判员 李燕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院助理郑燕琴书记员 张双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