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5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栾海龙诉被告王建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海龙,王建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5427号原告栾海龙,男,汉族,1979年5月5日出生,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陕西省宝塔区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被告王建智,男,汉族,1967年4月10日出生,中专文化,河北省吴桥县人,延安市市政公司职工,现住延安市。原告栾海龙诉被告王建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王建智与本案无关,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栾海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39元,原告栾海龙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