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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行审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徐水县东升橡胶模具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徐水县东升橡胶模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09行审155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地址保定市徐水区政通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伶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徐水县东升橡胶模具厂。负责人高春祥,男,195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党员,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徐国土资)罚字(2017)第1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了(徐国土资)罚字(2017)第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1989年3月,高春祥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土地2.74亩(耕地1.78亩,地城镇及工矿用地0.96亩)建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决定处罚:一、责令徐水县东升橡胶模具厂(高春祥)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74亩;二、限徐水县东升橡胶模具厂(高春祥)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8亩土地上新建的二层彩钢车间南侧部分,建筑面积2365.76平方米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徐水县东升橡胶模具厂(高春祥)处非法占地罚款,耕地每平方米29元,1.78亩计34303元,城镇及工矿用地每平方米19元,0.96亩计12174元,2.74亩共计46477元。被执行人徐水县东升橡胶模具厂(高春祥)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徐水县东升橡胶模具厂(高春祥)作出的(徐国土资)罚字(2017)第1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徐国土资)罚字(2017)第110号行政处罚决定,由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春审 判 员  李建伟人民陪审员  张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世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