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映霞与李翠英、雷祖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映霞,李翠英,雷祖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81民初2005号原告:张映霞,女,195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被告:李翠英,女,196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委托代理人:况自友,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祖虞,男,1957年3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原告张映霞与被告李翠英、雷祖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婧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映霞,被告李翠英的委托代理人况自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祖虞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映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肆万陆仟肆佰捌拾元(¥46480);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两被告认识已久,2013年元月26日被告李翠英称需要周转金,找到原告借款肆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借款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年利息一分贰厘。被告李翠英分别于2014年元月、2015年元月、2016年元月分三次支付2013年元月至2016年元月每年年利息伍仟柒佰陆拾元整,2017年元月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本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李翠英辩称,借款属实,对借款的金额及利息的约定均无异议。被告雷祖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调查雷祖虞,其述称不知道被告李翠英借钱做什么,因其在外举债太多,双方已于2017年7月办理了离婚手续。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翠英、雷祖虞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7月13日在赤壁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2013年1月26日被告李翠英、雷祖虞向原告张映霞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映霞现金人民币肆万元整元”。被告李翠英、雷祖虞已偿还自2013年度至2015年度三年的利息17280(40000×1.2%×12×3=17280)元及2016年度的利息5000元,未偿还本金。故至原告起诉立案时(2017年8月)止,被告李翠英、雷祖虞共计差欠原告本金40000元及利息4120元(40000×1.2%×7+760=4120元)。本院认为,被告李翠英对于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的事实不持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被告李翠英对借款本金及利息不持异议,被告雷祖虞虽未到庭但其在借条上的签名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张映霞主张被告雷祖虞、李翠英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412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翠英、雷祖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差欠原告张映霞截至2017年8月26日止的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4120元,合计44120元。(1)驳回原告张映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由被告李翠英、雷祖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韩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