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恢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宝花管材销售中心与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宝花管材销售中心,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恢21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宝花管材销售中心,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永松路南段紫薇花园*号楼*单元***室。诉讼代表人花茂时,系该销售中心负责人。被执行人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北路23号。法定代表人黄世锦,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西安市雁塔区宝花管材销售中心与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宝花管材销售中心于2017年4月19日依据业已生效的本院(2016)陕0125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陕0125执101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货款81479元及利息1640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670元、执行费142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因此,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地产、车辆等登记信息;虽有银行存款,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该案债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采取网络冻结措施;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