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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马双来、马刚等与杨久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双来,马刚,马俊娥,杨久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3286号原告马双来,男,195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大城县,死者刘秀芝之夫。原告马刚,男,197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死者刘秀芝之子。原告马俊娥,女,1980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大城县,死者刘秀芝之女。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万文战、商艳霞,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久荣,男,198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马双来、马刚、马俊娥诉被告杨久荣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马双来、马刚、马俊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久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双来、马刚、马俊娥负担。审判员  邵心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盛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