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7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兰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绮丽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兰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绮丽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7439号原告:北京兰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3231室。法定代表人:陈小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东方绮丽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大地1号鑫企旺写字楼1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兰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绮丽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兰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兰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兰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兰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