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丁梅与刘洪伯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梅,刘洪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2财保42号申请人:丁梅,女,198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被申请人:刘洪伯,男,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申请人丁梅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洪伯名下位于海陵区京泰路街道某某村某某组XXX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保全金额9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洪伯名下位于海陵区京泰���街道某某村某某组XXX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保全金额900000元。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丁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秀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沙志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