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与赵海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赵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地址:开原市。负责人:邹铁英被执行人:赵海艳,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海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亚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