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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5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韩洪炳与周水生、陈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洪炳,周水生,陈蔚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5739号原告:韩洪炳,男,1970年10月24日生,户籍地溧阳市,现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法庚,男,1944年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44********,住溧阳市南渡镇增福村委北埂村*号。系韩洪炳父亲。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周水生,女,1950年12月27日生,住溧阳市。被告:陈蔚国,男,1971年2月11日生,住溧阳市。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勇,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洪炳与被告周水生、陈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理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蒋园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