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宝林,薛福芹,陈瑜,韩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372号原告刘某,女,2013年11月26日出生。原告刘宝林,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原告薛福芹,女,1957年11月28日出生。原告兼以上三原告之诉讼代理人,郭靖,女,1989年1月21日出生。被告陈瑜,女,1983年7月17日出生。被告韩友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刘宝林、薛福芹、郭靖诉被告陈瑜、韩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刘宝林、薛福芹、郭靖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瑜、韩友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刘宝林、薛福芹、郭靖撤诉。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艳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