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穆亚军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4刑初24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穆亚军,男,1976年3月2日出生于天津市武清区,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住武清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4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亚军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亚军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7年7月6日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合议庭同意,本案延期审理。公诉机关于2017年8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将证据材料移送本院,并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穆亚军先后于2013年1月4日、2013年7月28日,在中国光大银行申领“金逸联名”信用卡及“阳光商旅”白金信用卡各1张,并于2013年1月16日至2014年4月26日间,多次使用天津市宇联通讯、天津市聚财隆德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远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处的POS机,对该2张信用卡进行套现、消费,截止2016年3月1日案发前,未归还透支款达6万余元人民币。期间发卡行采用电话催收、上门送达催收函等形式,多次对其进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其仍未归还欠款。被告人穆亚军后被抓获,并在案发后归还部分欠款。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穆亚军归还了全部欠款。上述事实,被告人穆亚军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关于穆亚军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举报材料、委托书、办卡申请表副本、信用卡逾期催收记录副本、交易明细副本、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穆亚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穆亚军信用卡还款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穆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办理信用卡后,多次透支,且超过规定期限拒不还款,经发卡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属恶意透支,且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穆亚军犯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正确,应予采纳。被告人穆亚军在开庭审理中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归还所欠银行款项,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穆亚军犯信用卡诈骗罪,法定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公诉人综合案件情况发表的建议判处被告人穆亚军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考虑。本院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穆亚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宗莲人民陪审员 宋德生人民陪审员 肖玉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常忠圆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