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8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曾全力与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洪木、熊术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全力,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洪木,熊术程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8民初53号原告:曾全力,男,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俊才,男,汉族,1954年5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志文,男,汉族,1986年6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雪峰,男,汉族,1987年1月23日出生,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被告:吴洪木,男,汉族,1969年2月19日出生。被告:熊术程,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原告曾全力诉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洪木、熊术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原告曾全力于2017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全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对(2017)川3328民初53号案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全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49元,减半收取计6874.5元,由原告曾全力负担。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舒代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