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7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刘宪平与洪卫、陈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宪平,洪卫,陈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75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宪平,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卫,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达,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上诉人刘宪平因与被上诉人洪卫、陈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商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宪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刘宪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宪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上诉人刘宪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振华审判员 黄宏伟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俞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