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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7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刘宪平与洪卫、陈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宪平,洪卫,陈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75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宪平,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卫,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达,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上诉人刘宪平因与被上诉人洪卫、陈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商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宪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刘宪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宪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上诉人刘宪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振华审判员  黄宏伟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俞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