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6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廖某1与杨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1,杨某,廖某2,廖某3,廖某4,廖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6943号原告:廖某1,男,汉族。被告:杨某,女。第三人:廖某2,男,汉族。第三人:廖某3,女,汉族。第三人:廖某4,女,汉族。第三人:廖某5,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1诉被告杨某、第三人廖某2、廖某3、廖某4、廖某5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1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0元,由原告廖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海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