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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6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廖某1与杨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1,杨某,廖某2,廖某3,廖某4,廖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6943号原告:廖某1,男,汉族。被告:杨某,女。第三人:廖某2,男,汉族。第三人:廖某3,女,汉族。第三人:廖某4,女,汉族。第三人:廖某5,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1诉被告杨某、第三人廖某2、廖某3、廖某4、廖某5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1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0元,由原告廖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海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