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瑞勇申请执行何永强、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勇,郑霞,何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937号申请执行人王瑞勇,男,汉族,46岁,现住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郑霞,女,汉族,40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何永强,男,汉族,42岁,现住同上。系郑霞的丈夫。本院在执行王瑞勇申请执行何永强、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248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艺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