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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2102号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跃进路4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966432266F。法定代表人:温向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于**,男,汉族,1954年9月28日出生,住栖霞市。本院审理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1.86元,减半收取515.93元,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长  吴庆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春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