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焕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祖龙、王宝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焕香,王组龙,王宝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869号申请执行人崔焕香,女,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热电厂。被执行人王组龙,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高家花园。被执行人王宝科,男,1951年2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个体户,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翟子沟。本院在执行崔焕香申请执行王组龙、王宝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即被执行人王组龙、王宝科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402800元和该款利息,从2014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1.5元和执行费5942元)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王宝科在金融机构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因冻结周期较长申请人崔焕香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并向我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崔焕香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8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