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财保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厦门通圣香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通圣香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财保1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林水春,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申请人:厦门通圣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五星路469号2#1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0728357872。申请人林水春与被申请人厦门通圣香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闽0213财保1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厦门通圣香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97129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林水春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厦门通圣香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7129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蔡嘉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辉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