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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保1959号

申请人张杰为与被申请人赵银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杰,赵银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959号申请人张杰,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赵银春,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张杰为与被申请人赵银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赵银春价值240万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渝0106执保179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赵银春的财产予以保全。现申请人张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赵银春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7)渝0106执保179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赵银春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渝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