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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行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新蔡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英,新蔡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4行初115号原告张桂英,女,汉族,1956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代理人王学友。被告新蔡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代晓,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黎,新蔡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桂英诉被告新蔡县民政局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蔡县人民法院报请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相关法院审理,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豫17行辖字第260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登记受理后,于2017年8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学友、被告新蔡县民政局委托代理人李黎、刘国强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桂英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新蔡县民政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江 玲审判员 王 祯审判员 谢新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娄泽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