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3民初4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徐明彬与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金州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彬,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金州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4571号原告:徐明彬,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金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金广路18号。负责人:张衍军。原告徐明彬与被告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金州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徐明彬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明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徐明彬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连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