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执2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罗晓华、郑福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晓华,郑福进,欧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2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晓华,女,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郑福进,男,1984年12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欧阳丽,女,1984年11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安远县欣山镇九龙廉租房G栋1单元503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晓华与被执行人郑福进、欧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6)赣0726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本案执行标的2592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郑福进、欧阳丽一人多案,涉案标的较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郑福进及欧阳丽名下多个账户,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欧阳丽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采取查询措施,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与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清平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