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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关光绿、徐海兵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光绿,徐海兵,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关光绿,男,侗族,居民。被执行人徐海兵,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关光绿与徐海兵、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