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会兵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兵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854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会兵,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现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7年4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28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会兵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路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会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李会兵在中国工商银行南阳分行办理了卡号为62×××96的信用卡后,于2014年3月28日申请分期付款160000元用于归还车贷。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李会兵累计拖欠中国工商银行本金57772元。中国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信函等方式催收,但无法联系到被告人李会兵。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李会兵归还拖欠的本息共计人民币6908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会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会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李会兵在中国工商银行南阳分行办理了卡号为62×××96的信用卡后,于2014年3月28日申请分期付款160000元用于归还车贷。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李会兵累计拖欠中国工商银行本金57772元。中国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信函等方式催收,但无法联系到被告人李会兵。另查明,本案公安机关立案时间是2017年3月24日。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李会兵归还拖欠的本息共计人民币69084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本案证据情况及分析1.书证(1)人口信息证实了被告人李会兵的年龄等基本信息,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到案经过证实了2017年4月9日,被告人李会兵到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接受调查。(3)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李会兵无违法犯罪前科(4)人身检查笔录证明经检查,未发现李会兵有明显外伤。(5)报案材料、情况说明证实了中国工商银行南阳分行于2017年3月21日向公安局报案称:信用卡持卡人李会兵于2014年2月22日申请开卡,卡号为62×××96。李会兵从2014年3月28日申请分期付款160000元,截至2017年3月21日该笔业务已13次违约,违约本息合计69024.39元,本金57772元,违约发生后,中国工商银行南阳分行先后经过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多次催收,李会兵仍未还款。(6)李会兵个人薪金收入证明、信用卡申请资料、办卡情况说明证实了被告人李会兵于2014年3月28日申请信用卡、申请信用卡时所填写的联系方式和住址。(7)李会兵信用卡交易明细、查询情况说明证实了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李会兵卡号为62×××96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累计拖欠中国工商银行本金57772元。(8)银行催收记录、催收情况说明证实了2016年3月开始,中国工商银行工作人员曾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被告人李会兵联系(手机号:156××××6888),但被告人李会兵电话无人接听。(9)信函催收回执证实了2016年3月9日、2016年11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工作人员曾向被告人李会兵发送信函进行催收。(10)还款凭证、还款情况说明、证实了被告人李会兵的信用卡(卡号:62×××96)于2017年3月23日还款人民币69084.00元。2、证人金某的证言我叫金某,49岁,本科学历,现任南阳市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负责信用卡逾期催要工作。李会兵在2014年2月22日申请办理了我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96,李会兵2014年3月28日在我行申请分期付款160000元,止2017年3月17日该笔透支已违约逾期,违约本息合计为:69024.39元。截止2017年3月21日该笔业务已13次违约,违约本息合计69024.39元。我们都是委托郑州高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催要的,我们负责发信函催要,分别是2016年3月9日(邮件编号XA42823885641)和2016年11月27日(邮件编号XA45479821341),但是发过信函之后也不见李会兵还钱,也没有到我行说明情况,后来我们转包给郑州市高柏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打电话催收,郑州市高柏管理有限公司催款记录和我们发的信函回执已经提供给你们公安机关了。我和聂立伟一块到当时李会兵办理信用卡时留下的地址上门催收过,但是找不到李会兵。3、被告人李会兵供述与辩解我叫李会兵,男,汉族,小学文化,出生日期1975年8月5日,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56××××6888,家住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湖阳镇荆爬沟村荆爬沟4号。因为信用卡逾期未还,我过来说明情况。2014年3月28日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行工行办理了一张牡丹信用卡,卡号是62×××96,这张信用卡我在2016年4月份以后就没有再还了。2014年过春节的时候,由于我想买一辆丰田轿车,手里面没有多余的钱,我就在位于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对面的中国工商银行南阳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我还了两年多,2016年由于没有钱,我刷的信用卡钱无法还款,造成信用卡逾期。我刷了五万多元钱。现在一共欠了六万多。银行向我催要过,大概是2016年上半年,由于时间太长,具体也记不清楚了。有打电话催要、还有发短息催要,别的我就没有接到银行的通知了。我信用卡逾期之后没有到南阳市工商银行说明一下情况。我的车在唐河一个担保公司里面抵押,我想着即使我不还,银行会去唐河的担保公司里面把我的车给拖走,所以我就没有去南阳工商银行说明情况。2014年的时候,我拿着信用卡刷的五万多元钱买了一辆车,后来我又把车在唐河的一个抵押公司给抵押了,拿着抵押公司给的7万元钱在南阳市麒麟湖小砦旁边的沙场买了个采沙船,由于我个人的钱不多,就把车抵押的7万元钱全部都投入到里面了,后来生意赔了,我无法偿还信用卡贷款,造成了信用卡逾期。从2014年的时候,我每个月都还银行4440元,到2016年上半年的时候就不再还了,我工商银行信用卡逾期之后,我就还了一次,在2016年的时候我还了4440元,一直到现在都没有还了。2016年至今我接收到银行的催款电话,到2016年5月份,我手机号码就换了,也就没有再接到电话了。我也接到过工商银行短信催款,自从办理信用卡之后每个月都发一次,后来手机号码不用就没再接收短信通知了。银行没有以信函的形式给我发过对账单。由于后来是在没有钱,银行天天给我打电话,我不想接到银行的催款电话,就把手机号码给更换了。当时银行向我催要时的催要电话我不记得了,我的电话是:156××××6888.后来我把钱给我妻子,我妻子在2017年3月23日把欠款及利息全部都还中国工商银行了,总共69084元。还款的凭证都提供给你们了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李会兵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会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恶意透支本金57772元,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会兵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会兵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会兵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诈骗数额、认罪态度、退赃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会兵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丽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