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詹信坤、罗勇与被申请人钟备建、陈雪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信坤,罗勇,钟备建,陈雪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4民初1843号申请人:詹信坤,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申请人:罗勇,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申请人:钟备建,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申请人:陈雪兰,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申请人詹信坤、罗勇与被申请人钟备建、陈雪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钟备建、陈雪兰所有的价值3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钟备建、陈雪兰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先堂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万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