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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詹信坤、罗勇与被申请人钟备建、陈雪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信坤,罗勇,钟备建,陈雪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4民初1843号申请人:詹信坤,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申请人:罗勇,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申请人:钟备建,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申请人:陈雪兰,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申请人詹信坤、罗勇与被申请人钟备建、陈雪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钟备建、陈雪兰所有的价值3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钟备建、陈雪兰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先堂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万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