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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2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庞登全与吴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登全,吴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365号之一原告:庞登全,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兰海,成都市双流区东升法律服务所。被告:吴勇,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庞登全与被告吴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庞登全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庞登全自愿申请撤回对吴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庞登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庞登全负担。审 判 长  陈 磊人民陪审员  熊成玉人民陪审员  蒲迎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雨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