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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9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敦喜与青岛昊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敦喜,青岛昊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9610号原告:王敦喜,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被告:青岛昊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七级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燕,总经理。原告王敦喜诉被告青岛昊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敦喜于2017年10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敦喜撤回对被告青岛昊特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敦喜负担。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