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81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贵洪与陈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洪,陈金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2142号原告:刘贵洪,男,汉族,1977年5月2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陈金银,男,汉族,1986年4月16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刘贵洪诉被告陈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贵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贵洪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洪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刘贵洪承担。审判员  曹正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昌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