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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执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文昌与都江堰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昌,都江堰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1958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昌,男,1973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都江堰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周敏,总经理。李文昌申请执行都江堰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81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都江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涉被执行人案件众多,为统筹解决案件,节约司法资源,故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7)川0181执1958号执行案件并入(2016)川0181执1413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195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忠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