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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执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大连五环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与于本鹤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五环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于本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153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五环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李群,经理。被执行人:于本鹤,男,198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本院作出的(2016)辽0291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5105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春  峥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