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执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大连五环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与于本鹤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五环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于本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153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五环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李群,经理。被执行人:于本鹤,男,198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本院作出的(2016)辽0291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5105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春 峥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