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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永财与马誉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财,马誉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1068号原告:张永财,男,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告:马誉含,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原告张永财与被告马誉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张永财因与被告马誉含自行达成还款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张永财负担。审判员  鹿钦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静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