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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戴某林查冻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萍,戴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1095号申请人武某萍,女,汉族,1988年6月20日出生,住平舆县西洋店镇马楼村委马楼。被执行人戴某林,男,汉族,1990年9月19日出生,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冯楼居委会代庄。本院在执行武某萍申请执行戴某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戴某林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民终24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某林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戴某林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XX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