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向杰、严运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杰,严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729号申请执行人:向杰,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秭归县,现住秭归县,被执行人:严运梅,女,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向杰与被执行人严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527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偿还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2、偿还申请人为其垫付的诉讼费18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被执行人严运梅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将欠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申请人为其垫付的诉讼费1890元付给申请执行人向杰。二、本案申请执行费678元由被执行人严运梅负担。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严运梅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思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