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4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卢占彪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占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02民初4978号原告:卢占彪,男,司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内蒙古梦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负责人:陈建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汝立。上列原告卢占彪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巴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占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被告人保财险巴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汝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占彪因被告人保财险巴市分公司未向其赔付车辆修理费用等损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保财险巴市分公司赔偿因保险事故产生的车辆修理费用14496元。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2017年2月22日,巴彦淖尔市顺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实际车主即原告卢占彪所有的蒙L×××××号厢式货车向被告人保财险巴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2月22日零时起至2018年2月21日二十四时止。2017年4月27日,原告卢占彪所有的蒙L×××××号厢式货车在五原县市区运行中,因操作不当发生了追尾交通事故,造成其车辆和前方车辆均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原告卢占彪报案后,被告人保财险巴市分公司对原告卢占彪车辆损失核定为4230元,前方车辆损失核定为9866元,另外加400元玻璃险,以上损失合计为14496元。原告卢占彪及被告人保财险巴市分公司对事故事实及定损数额,双方均无异议。原告卢占彪目前手持三证,即驾驶员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三证均在有效期内。原告卢占彪无营运资格证。后原告卢占彪申请理赔,被告人保财险巴市分公司以原告卢占彪无驾驶员的营运资格证为由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人保财险巴市分公司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何种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该免责条款部分字体均做加黑处理,应认定被告人保财险巴市分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巴彦淖尔市顺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的内容进行了盖章确认,可以认定被告人保财险巴市分公司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被告人保财险巴市分公司辩称的免赔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告卢占彪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占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计81元,由原告卢占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海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烨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