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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韩某某、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304号申请人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昌县建昌镇朝阳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崔某鹏,系该单位理事长。被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韩某某、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所有楼房经评估拍卖程序后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建昌县人民法院(2014)建民二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玉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