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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4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三门县健跳镇人民政府与吴善良、丁正委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健跳镇人民政府,吴善良,丁正委,丁正忠,丁小郊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4626号原告:三门县健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南大街43号。法定代表人:杨益,系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珍炎,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善良,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丁正委,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丁正忠,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丁小郊,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三门县健跳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吴善良、丁正委、丁正忠、丁小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三门县健跳镇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三门县健跳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奚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