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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谭志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志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27刑初82号公诉机关秭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志武,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秭归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秭归县。2017年2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秭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28日由秭归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秭归县看守所。秭归县人民检察院以鄂秭检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志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志武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谭志武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踏板摩托车从秭归县两河口镇太坪桥桥头出发,沿334省道往秭归县两河口镇“一支笔”中学方向行驶,在行驶中因避让对面驶来的车辆,被告人谭志武驾驶的摩托车滑倒,被告人谭志武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在现场处置时发现被告人谭志武疑似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将其带至秭归县两河口镇卫生院进行血液提取。2017年1月18日,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谭志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3.3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谭志武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己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谭志武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踏板摩托车从秭归县两河口镇太坪桥桥头谭某1的诊所门口出发,沿着334省道往秭归县两河口镇“一支笔”中学方向行驶,行至谭某2经营的“联通”门店路段时,被告人谭志武为避让前方车道上停放的小轿车,变道逆向行驶至左边车道,在避让对方车辆时,摩托车滑倒在地。被告人谭志武认为对方驾驶员负有责任,与之发生争吵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在处置现场时发现被告人谭志武疑似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将被告人谭志武带至秭归县两河口镇卫生院进行血液提取。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谭志武的血液样本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3.3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查明,本院2017年7月6日受理本案后,于次日委托秭归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谭志武能否适用非监禁刑进行审前社会调查。2017年7月28日,该局完成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谭志武拒不接受教育,仍存在醉酒驾驶的可能,建议本院判处监禁刑。2017年8月1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谭志武予以逮捕,同年8月31日,因被告人谭志武没有抓捕归案,本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谭志武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本院遂恢复审理。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志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谭志武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鲁某、周某、谭某2的证言;秭归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情况及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宜)公(司)鉴(化)字[2016]1422号《物证检验报告》;本院(2017)鄂0527刑初82号《刑事裁定书》;被告人谭志武及证人的户籍信息;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志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志武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且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志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志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8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宁 岗人民陪审员  孙烈雄人民陪审员  陈世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