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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4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明江与梁燕、陈守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明江,梁燕,陈守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唐明江,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穗县瓦寨镇。被执行人:梁燕,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苗族,个体户,住三穗县八弓镇,因犯非法集资罪被羁押于兴义海子监狱。被执行人:陈守菊,女,1966年1月19日出生,侗族,个体户,住三穗县八弓镇,系梁燕之妻,因犯非法集资罪被羁押于贵阳羊艾女子监狱。本院受理的唐明江申请执行梁燕、陈守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梁燕、陈守菊被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14年,并责令退赔130余名受害人被骗资金3000余万元,另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已被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该案现已被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24执1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