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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吴相琴与李新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相琴,李新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368号申请执行人:吴相琴,女,1959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李新予,男,197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相琴与被执行人李新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65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依法网络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以偿还欠款暂不处置,房产、车辆部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