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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1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杨成龙与薛卫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龙,薛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1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成龙,男,195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薛卫国,男,196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申请执行人杨成龙与被执行人薛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982民初49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要求除保留被执行人每月基本生活费外其余收入全部截留,由本院定期提取发放给申请人,直至全部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宗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