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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邓富中、邓春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邓富中,邓春锁,程瑞青,邓香云,张海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民初1276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桂园办事处人民街东段。负责人:郭庆,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江涛,该社职工。被告:邓富中,男,汉族,1984年11月4日生,住林州市。被告:邓春锁,男,汉族,1962年4月15日生,住林州市。被告:程瑞青,女,汉族,1974年8月6日生,住林州市。被告:邓香云,女,汉族,1975年3月11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张海斌,男,汉族,1976年3月13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以下简称城关信用社)诉被告邓富中、邓春锁、程瑞青、邓香云、张海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江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富中、邓春锁、程瑞青、邓香云、张海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邓富中、邓春锁、程瑞青、邓香云、张海斌于2014年3月6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邓富中发放贷款3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0.5‰计算,按月计付利息,还款期限为2015年3月6日,逾期贷款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算,被告邓春锁、程瑞青、邓香云、张海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邓富中发放了贷款30万元。时至今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返还本息义务。请求:1、被告邓富中返还原告贷款本金3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2、被告邓春锁、程瑞青、邓香云、张海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1件;2、借款借据1件;3、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邓富中、邓春锁、程瑞青、邓香云、张海斌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邓富中、邓春锁、程瑞青、邓香云、张海斌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邓富中、邓春锁、程瑞青、邓香云、张海斌于2014年3月6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邓富中发放贷款3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0.5‰计算,按月计付利息,还款期限为2015年3月6日,逾期贷款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算,被告邓春锁、程瑞青、邓香云、张海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担保合同签字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邓富中发放了贷款30万元。被告归还原告利息共计10.03元。至原告向本院起诉时,被告邓富中仍未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及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邓富中、邓春锁、程瑞青、邓香云、张海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上述证据,因五名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所举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邓富中、邓春锁、程瑞青、邓香云、张海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邓富中依约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邓富中未依约返本付息,原告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邓春锁、程瑞青、邓香云、张海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富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贷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计付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邓春锁、程瑞青、邓香云、张海斌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邓富中、吕栓英、吕改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