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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富裕县爱农化肥商店与王军、刘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裕县爱农化肥商店,刘长海,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1072号原告:富裕县爱农化肥商店,所在地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表人:蔡春萍,职务:经营者。被告:刘长海,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王军,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富裕县爱农化肥商店与被告刘长海、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富裕县爱农化肥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给付化肥款37,800.00元及利息12,576.00元;2.请求二被告给付农药款1,655.00元;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刘长海、王军的地址不明确,办案人员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既联系不上被告,也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且本院通知原告提供被告新的地址或联系方式,原告明确表示无法提供。本院限原告7天内缴纳公告费进行公告,原告在规定期间未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富裕县爱农化肥商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金程审判员  陆桂萍审判员  吕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