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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姚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249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大道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11808567K。法定代表人:蒲中华,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小林,系该行宝台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姚坤,男,生于1974年6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姚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381民初16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姚坤现无法取得联系,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小龙审判员  毛 刚审判员  马 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蒲 嘉 搜索“”